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为明确我去世后的遗产归属,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亲立此遗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予见证。
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3、本遗嘱一式贰份,本人持有一a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保管一份。待本人去世后,由律师通知所有继承人到场,方可公布。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老伯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体合法: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有效。《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
立遗嘱最好是写的简明扼要,不要是长篇大论。把自己想表达的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不会写的可以支付服务费由律师代劳。律师的服务费是没有具体的标准,律师收费跟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以及个人的经验有关系,不要对比价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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