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人去世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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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个人财产进入继承程序。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无遗嘱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先分离出配偶的一半,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分配。
夫妻中一人去世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一、夫妻中一人去世后,财产应如何分割

若夫妻中的一人为财产所有人逝世后,该人的个人财产便视为遗产权并开启了继承程序。

如有遗嘱存在,应遵循遗嘱的规定进行收益;

无遗嘱,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分配和管理遗产。

在婚姻关系保持有效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当面临财产切割时,首先需将所有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分离,并将这部分移交配偶所有,剩余的部分才为财产所有人生前的那份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中一人欠下债务该什么承担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可用于清算个人所欠之债。

关于夫妻间的个人债务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期间内获得的财产达成了独自所有的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在外面产生的债务,除非第三者清楚地了解到该协议,否则都必须要用自己拥有的财产来进行清算;

其次,如果第三者对于该协议并不知情,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可拥有的财产并不能够用来清算,反而需要用自身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以及配偶单独拥有的财产合并起来进行清算;

然后是,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欠下的个人债务都是由负债人自身的财产来负责清算的,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最后,即使夫妻之间并未对婚姻期间内获得的财产做出独自所有的决定,也必须用自己拥有的财产以及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以及配偶单独拥有的财产联合起来负责清算。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规定并不仅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之时,同样应对财产分割时期的个人债务承担问题予以适用。

然而,当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的性质使得债权人们对此一无所知时,夫妻双方仍然需要通过共同财产来还债,或者在个人财产的基础之上对对方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需要明确,夫妻一方的债务与共同债务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夫妻中的一人为财产所有人逝世后,该人的个人财产便视为遗产权并开启了继承程序。

如有遗嘱存在,应遵循遗嘱的规定进行收益;

若无遗嘱,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分配和管理遗产。

在婚姻关系保持有效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当面临财产切割时,首先需将所有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分离,并将这部分移交配偶所有,剩余的部分才为财产所有人生前的那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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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例如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而婚后房屋出租取得的资金,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针对婚前一方财产的增值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追加了投资。例如股票,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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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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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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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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