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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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从法律角度来看,若是在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由女方家给女方准备的嫁妆,一般情况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在领证之后再给嫁妆的话,原则上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
女方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一、女方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

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好些,或者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施的行为。故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 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便利双方今后的生活,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实践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作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过得好,故对于赠送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然是包含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第一,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第二,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孽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第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嫁妆本身并不属于结婚的必要要件,但受我国传统婚假习俗的影响,目前还是有很多家庭在结婚的时候,由女方家给一定的财物作为给女方的陪嫁。当然,关于这个嫁妆也会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影响到对其性质的认定。由于法律上面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以双方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为界限,因而就不能再以民间是否举行了婚礼作为是否结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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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赠予给女方的嫁妆,请问嫁妆属于婚后财产吗
[律师回复]
1、婚后买房,不管是婚姻双方中任一方出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付款部分,如果他们不承认赠与,并且能举证付款权属人无法举证赠与证据的,父母可向登记权属人要求产权或经由判决要求出资部分产权。因为已婚,肯定子女的年龄超过18岁,18岁前父母如购房以子女名义登记产权的,视为赠与;但在子女成年后,父母与子女的财产不是同一家庭。除非声明赠与,否则,不能默认为赠与。按你说的,你们都给父母打了首期款收条,且注明为“共同购买”,则其实父母并非是赠与你们,是与你们合资购房,他们是事实的房产共有人,所占房产份额为出资份额。
3、供楼款由夫妻双方任一方给付,都视为共同出资。婚后的收入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双方有协定的,按约定办;没有协定的,一般按平均分配,不过一般会偏向女方。
5、购房后,如果要添加共有人,一般房产必须产权清晰,即没有抵押或者查封等限制登记变更的。在贷款期间,除非银行同意并且你当地的房管局开设相关业务的,才可以带抵押变更权属(房产证的产权人增加、减少,换人)和抵押登记(权属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年限、抵押额度、抵押房产相关内容更改等等),否则是不能办理的。一般银行是不配合办理的,要增加共有人的话,要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或涂销抵押登记后。
6、购房后,如果添加的房产共有人是夫妻,并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办理析产手续,添加另一方为共有人,析产手续免税,只需要支付很少的手续费,大约100元左右。如果添加的共有人为父母,因为你们在房产初始登记权属时没有登记父母的名字,则视为他们购买了你们房产的若干份额,须办理交易手续才可添加共有人。费用跟正常的房产交易相同,只是按所占份额的比例支付。比如他们占30,则按房产整体交易过户费用的3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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