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XX当初转款11万元给冯XX时,碍于多年情面没打书面借条,只留存了转账凭证和几句日常沟通的微信记录。等到约定的还款时间过了大半年,冯XX始终不肯兑付,孙XX才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冯XX限期还款。但冯XX不服,当场提起上诉,一口咬死这笔钱是合伙投资款,按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规则,项目亏损不该由自己全额返还。
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作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骨干成员的施贝贝,第一时间锚定本案核心矛盾: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仅凭单方主张,能不能把转账性质从借款扭转为合伙投资款?施贝贝本科毕业于浙江农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三百余件,早已熟悉这类无书面约定款项性质纠纷的裁判逻辑。
她没有铺开陈述全案细节,而是死死扣住冯XX此前在微信里发送的“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句关键表述:合伙关系的核心是投资人要共担风险,不存在单方承诺全额返还出资的规则,这句表述恰恰完全匹配民间借贷里债务人承诺到期还本的典型意思表示。
顺着这个核心论据,她又逐一对照合伙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就是法律规定成立合伙必须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当庭指出冯XX自始至终没给孙XX披露过任何项目经营流水,没做过一次盈余结算,更没有过投资风险分担的相关约定,连最基础的合伙事实要件都凑不齐。
针对冯XX二审当庭提交的新证据:一名自称知晓双方合伙约定的证人证言,施贝贝当庭质证明确,这份证言没有任何转账备注、合伙协议、分红记录这类其他材料佐证,属于诉讼法上的孤证——也就是单独一个证人的说法没有其他书证支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直接不予采信。
最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抗辩意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XX的11万元债权权益得到生效判决的完整确认。
这类看似事实模糊的款项纠纷里,很多普通人不知道,谁主张某件事实存在,谁就得拿出对应证据证明,这个规则就是民事诉讼里通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出借方拿出转账凭证,完成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主张这笔钱是合伙、投资等其他性质的当事人,就必须拿出足够扎实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说法,不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施贝贝凭借八年办案积累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抠住对方主张法律关系的要件漏洞,才牢牢巩固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执业证号13302201711418143的执业人员,日常服务范围覆盖宁波市及慈溪市,办公地址位于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10楼。除了这类债权债务类合同纠纷,其凭借细致耐心的沟通风格与持有的初级社工证相关实务经验,还专长处理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类案件,同时具备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的全程办案能力,熟悉从立案、庭审、调解到执行的全流程操作,所有案件均严格恪守执业纪律,不做超出法律范围的不实承诺,为当事人匹配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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