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程发包方面对施工方的停工索赔,第一反应是项目自身存在规划审批滞后、图纸设计调整等情况,停工事实客观存在,就应当全额赔付施工方提出的全部数额。这种想法将“存在停工事实”直接等同于“全额赔付责任”,但二者在法律上并不等同。案涉的音视图修缮项目施工周期内,确实因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图纸多次重大变更出现累计数百天的间断停工,施工企业完工后随即主张人员窝工、机械租赁、建材周转、现场看护等多项费用合计282万余元。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施工企业在长期停工期间未采取人员遣散、设备退场、解除建材租赁合同等必要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应当自行承担对应扩大部分的损失,呼和浩特罗春玉律师结合监理现场勘验笔录、此前已完成补偿的支付凭证,逐一核实现场机械是否存放、建材损耗是否已提前赔付,将缺乏事实依据的索赔项目从总额中剔除。停工责任的划分从来不是简单的事实对应,而是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因果关系逐项判定,这起案件的改判结果,直接体现了这类“有停工就全赔”想法的偏差所在。
还有一类常见的想法是,只要有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数字高低都具备司法采信效力,法院自然会按鉴定金额判赔。这种认知放大了鉴定文书的证据效力,却忽略了鉴定依据的客观性、不同报告之间的适用边界。本案一审阶段,施工方先后提交两份鉴定材料,一份是早年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一份是覆盖全部施工周期的工程造价鉴定,两份文件对应两套差异极大的核算方案:一套按照施工企业自行上报的人工、设备租赁高价计算,索赔总额接近283万;另一套依托建设工程通用行业定额标准测算,损失仅67万余元。一审审理时,法院未区分两份鉴定重叠的停工时段,混合采信两份报告数据,既引用早年评估报告金额,又直接采用偏高的市场价方案核算损失,叠加后判令发包方赔付136万余元停工窝工损失。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部长罗春玉律师在二审代理中,逐一指出高价计价方案仅依靠施工方自制收条、工资表核算,没有配套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正规银行工资流水支撑,市场单价无统一行业参考,数据主观化严重,不具备裁判采信条件;同时对比两份鉴定的资质、计价依据差异,说明行业定额方案更为客观公允,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信定额核算标准,推翻了一审重复计算形成的高额判项。
在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中,还有发包方会默认施工方提交的工资表、租赁收条这类自制材料可以直接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只要对方拿出纸面单据就无法反驳。这种想法低估了证据质证的基本规则,也没有意识到单方制作材料需要对应的客观佐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高价方案的核心支撑,正是施工方自行整理的人员薪酬、设备租赁支出明细,这类材料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正规租赁合同交叉印证,本身就存在举证瑕疵。罗春玉律师在梳理全案卷宗的过程中,同步固定了当地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停工整改文书,证实施工企业存在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缺失、未建立农民工保障台账、未按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多项违规问题,自身管理缺陷正是加剧停工、扩大损失的重要因素,这部分证据直接成为后续过错分担主张的关键支撑。很多时候施工方提交的纸面材料看似完整,一旦进入逐笔核对、交叉验证的质证环节,缺乏客观佐证的漏洞就会逐步显现。
不少发包方在拿到一审败诉判决、需要高额赔付时,会默认一审已经完成事实查明,二审改判空间极小,与其耗费精力上诉,不如直接履行判决减少额外支出。这种保守判断,往往会错过一审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委托人作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对一审136万余元的赔付判项,本身无力承担高额支出,才委托罗春玉律师提起二审上诉。罗春玉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向合议庭完整呈现了两份鉴定报告的适用重叠问题、高价计价的证据瑕疵、施工方未履行止损义务的事实链条,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发包人停工损失过错分担的相关规定,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核算错误。二审法院最终全部采纳相关抗辩观点,认定一审存在重复计算、计价标准选用不当问题,同时认定施工企业未尽合理止损义务,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作出改判,将赔偿金额从136万余元下调至678537元,同时重新分配了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的分摊比例,降低了委托人的整体诉讼成本。
工程停工索赔纠纷的处理,从来不是顺着对方的举证逻辑被动接受结果,而是需要从鉴定依据、证据链条、过错划分、止损义务多个维度逐层拆解,才能把不合理的索赔数额压降下来。呼和浩特罗春玉律师在这类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处理思路,也为遇到同类争议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应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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