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下半年至2026年春,先后有两名分别身处贵州、北京的当事人找到王浩全律师,前者持有的十余万民间借贷债权眼看面临举证瑕疵风险,后者作为物流企业已经被拖欠运输费用近一年,最终两起案件均通过王浩全律师的严谨代理,为委托人实现了债权的全额确认、回款路径的完备保障。王浩全为广东华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持有法学与会计双硕士学位,可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维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
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杨某与案外人童某因车辆垫资往来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023年至2024年上半年,童某多次提出请杨某代为向第三方转账,前后多笔资金累计转出。2024年7月双方对账后共同签署结算单,童某确认总计欠款109400元,承诺于2024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2%计息。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多次催收,童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期甚至直接失联,杨某无奈之下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童某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法院后续依法送达后,明确告知杨某被告大概率不会到庭应诉,案件将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第二起案件的委托人是一家物流企业,该企业长期为北京某金属结构公司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合作结束后对方始终拖欠十余万元运输费未结清,物流企业多次上门、发函催收均无果,考虑到金属结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偿债能力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企业负责人担心即便胜诉也难以拿到回款,最终委托王浩全律师介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手两起案件时,王浩全律师均面临多重现实阻碍:
民间借贷案件层面,首先是当事人自行整理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结算单上载明的109400元金额,和杨某实际银行、微信转账的流水无法完全对应,中间差额部分杨某最初以为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前期利息,若直接按照结算单金额主张本金,大概率会因预扣利息情形被法院驳回超出部分诉求,反而增加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其次是被告失联后缺席审理,没有被告的当庭确认,所有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事实都需要原告方提交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佐证,一旦某一笔转账无法对应借贷用途,就可能被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扣减本金。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层面,首先是原告初始提交的运输单据零散,不少运单没有对方盖章签字,单独举证很难直接核算出117780元的总欠费金额;其次被告方明确表示短期内无能力一次性全额支付运费,如果直接等待法院判决后走强制执行流程,不仅耗时久,还可能因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证据不足,无法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委托人最终能否全额回款存在较大变数;加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裁判即为生效,一旦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委托人没有后续救济的上诉渠道。
王浩全律师针对两起案件的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代理方案:
在民间借贷案中,他依托自身会计专业背景,逐笔核对杨某提交的数十笔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结合双方留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车辆抵押合同内容,一笔笔标注每笔款项对应的垫资场景,精准核算出双方实际出借本金为100400元,结算单中超出实际转账的7400元属于前期结算的合法利息,不属于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形。庭审过程中他明确向法庭区分了结算单账面金额与实际出借本金的差异,主动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计入本金部分的主张,同时提交对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说明双方约定的逾期月利率2%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请求法院按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4%调整计息标准,在被告全程未到庭的情况下完成完整的举证与质证说理,没有留下事实认定疑点。
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王浩全律师先把全部零散运单、微信对账记录、双方此前的付款凭证逐一对应,整理出完整的欠费明细表格,把117780元的总债权金额固定为无争议事实。后续进入调解阶段时,考虑到被告方提出希望分期减负的诉求,他没有坚持要求对方一次性全款付清,而是设计了分三期还款的灵活方案,同时特意在调解协议中增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只要被告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物流企业就可以直接就剩余全部未付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责任,既兼顾了被告当前的资金周转压力,也从法律层面锁定了委托人的回款安全,无需后续再面对追加股东追责的繁琐程序。
2026年4月1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十日内偿还实际出借本金100400元、前期利息7400元,并以100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3.4%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减半收取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5年10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运输合同纠纷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两被告合计向物流企业支付运费117780元,分三期付清,若任意一期出现逾期,原告可直接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王浩全律师表示,从一线办案的实务视角看,不少自然人、小微企业主体发生经济往来时,留存证据的意识普遍不足:有的当事人结算时随意把利息直接计入本金写进欠条,后续起诉时反而要花大量精力梳理真实流水;有的物流、供货类企业交易时不注意留存对方盖章确认的单据,后续主张债权时连基础欠款金额都很难举证。这类案件并不存在激烈的法律适用争议,核心工作落点始终在细节层面:依托会计专业背景对往来流水逐笔核验、在调解环节提前设置违约兜底条款,本质都是通过严谨的前期工作把事实争议消弭在起诉前,才能在缺席审理、被告偿付能力不足等不利场景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依托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则搭建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代理动作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也不存在脱离案件实际情况的“万能维权路径”,根据每起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适配的策略,才是这类经济纠纷案件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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