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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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继承行为发生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吗?

一、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吗?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赠,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建立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础上的,涉及到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当符合遗赠方与扶养方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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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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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优于遗赠扶养协议吗?
遗嘱继承并不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而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继承,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遗产所有人与抚养人达成协议的情意下,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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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邻居家爷爷去世了,之前留下了一份遗嘱,想要问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 赠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受遗嘱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3)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4)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5)受 遗赠人无权参与财产的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 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当事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就扶养、遗赠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一种书面表示,从协议成立之日起 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并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 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扶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应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为:遗赠人、扶养人,不宜用遗赠人、受遗赠人或者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称谓。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 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6条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 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五、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扶养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各称、数量、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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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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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具体效力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认真履行。
  
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构成违约,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②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即使遗赠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协议,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剥夺其受遗赠权,或根据情节限制其受遗赠份额。
  
③对于协议中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遗赠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
  
④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若遗嘱内容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归于失效或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
  
(4)遗赠抚养协议对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抚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受遗赠权,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什么样子的?我身边的同事都在讨论,感觉我和他们格格不入的感觉,是我不关心国家大事吗?哪位来给我补充一下知识库
[律师回复] 那个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什么样子,遗赠扶养协议的释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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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吗?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为最高效力,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如果存在违法的情况,那么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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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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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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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吗?
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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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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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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