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发生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辩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A】等众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单位】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大量穿山甲甲片并进行销售,【被告人E】作为个体工商户,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
郑晓龙律师,2016年开始在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他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等多项社会职务,秉持诚信、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领域。此次他作为【被告人E】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就适用此条法律规定。
郑晓龙律师的操作流程是,先全面梳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然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一是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疑,因为相关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二是强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是说明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且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材料/证据清单方面,有涉案的交易记录,能体现穿山甲甲片的收购和销售情况;银行流水,可以查看款项往来;财务凭证,能更清晰地呈现交易金额和获利情况等。这些都是案件的关键证据。
在这类案件中,常见误区是当事人可能觉得只要销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就一定会被重判,而忽视了自身存在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有些符合坦白条件的当事人没有主动向律师或者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导致没有争取到应有的从轻处理。
风险提示也很重要,对于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一旦罪名成立,就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果隐瞒关键信息,可能会影响律师的辩护策略,导致更不利的判决结果。郑晓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分析案件,他结合中药材行业经营特点,抓住案件要点,不仅精准地指出涉案数额认定的问题,还充分挖掘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轻判。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郑律师的专业和负责给当事人吃下了“定心丸”,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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