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朋友间基于股权的资金往来,在出现问题后很难清晰界定债权债务关系,但大连这起案件给出了不同答案。2017年,原告LXX与被告ZX系朋友关系,为支持被告创业,原告向被告经营的XX公司投资600万元,被告以让与担保的方式转让其XX公司30%股权,还约定在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时回购还款。原告依约支付款项并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过自始至终从未实际参与XX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6月,原告又另行出借800万元给被告发展事业。
到了2020年,XX公司发展不及预期,双方开始协商股权回购事宜。2021年2月8日被告微信回复原告认可股权回购,提出将XX公司此前支付原告的350万元作为其个人偿还800万元借款的还款,剩余450万元延期一年,“再还款先冲原来入股那600万”,双方达成股权回购合意。2021年4月13日,双方书面约定将原原告投资XX公司的600万元股权资金,转为被告ZX个人借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不予还款。2023年4月,被告欲变更XX公司注册地址,提出分两步走,先迁址再办股权回购。原告为使被告顺利完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签署相关手续并再次催告被告付款,可被告仍未履行。
本案的代理律师王策,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已逾300件,在处理商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面对被告“原告与被告并无民间借贷关系,600万元是支付给XX公司作为投资款及股权款,并非打入被告私人账户作为借款,且被告也从未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的辩称,王策律师意识到关键在于固定股权转借款的合意证据。
王策律师仔细梳理了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在2021年2月8日的微信回复以及2021年4月13日手写材料等,都能证明双方就股权回购并转为个人借款达成了一致。然而,被告不认可2021年4月13日手写材料全文及签字系其本人所写,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王策律师推动笔迹鉴定程序的进行,最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2021.4.13‘ZX、LXX…’内容字迹除落款处‘LXX’签名字迹外,均是ZX本人书写”。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手写材料等证据,应视为双方就原告将其持有的XX公司30%的股权以60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已达成合意,被告承诺以借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以保护。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Z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XX借款6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也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反映出,在商业合作中,即使最初的资金往来形式是股权,但在后续发展中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可以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对于类似的股权回购纠纷,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当出现争议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准确把握案件核心要点,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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