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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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需要对于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要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的话,合同的形式还有合同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都是需要进一步的审查核实。
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怎样的?

合同诉讼中,合同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合同的审查对合同诉讼具有很重要意义。合同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2)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3)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

(4)对合同的形式及审批手续的审查。

二、合同诉讼中的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毕竟,合同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合同本身是属于虚假的,不是真实的是伪造的,那么就会对于诉讼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我们国家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涉及到合同的一些事项,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部门主要就是对于签订合同主体资格以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审查。至于合同的审批手续也需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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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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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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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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