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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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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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通常有:书面审查、实地审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其他审查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实地核查。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其它审查方式。行政许可还可以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种类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 , 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 , 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被申请人的名称 ;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 , 承办复议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笔录 , 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综上所述,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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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主要基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般不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审查,是各国行政复议制度通用的审查办法,是行政复议审查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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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操作性上讲,书面审查对于行政复议而言也有相应的优势。行政争议中许多问题带有的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司法机关是一个障碍,需要通过开庭审查和广泛地调查取证才能澄清,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则不是很大的困难。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复议是程序审查往往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就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是很方便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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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无论是书面审查,或者作为其基础的便民原则,都是以行政复议的公正、正确为前提的。不能正确地认定事实,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有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因此,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无法达到查清案情的目的时,则可以采取调查了解情况的方式作补充,包括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面辩论,相互质证,进一步弄清有关事实和证据,防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仓促作出错误的决定。实践中,只要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就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对于调查了解中掌握的情况,应当作为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不能调查了解情况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定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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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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