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王XX向南湖XX管理中心提出一系列诉求,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依法予以赔偿等,并增加了恢复工作及补发2014年9月至今工资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王XX聘请了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的张俊杰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沈阳的张俊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积极协助王XX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
面对王XX的诉求,南湖XX管理中心则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为承揽关系,且这种关系始于2006年。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王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落款日为1996年3月21日的信件、2002年11月1日的协议书以及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的银行对账单。然而,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的信函系个人名义出具,无法证明王XX从该时间起与南湖XX建立劳动关系;协议虽能确认双方建立了用工关系,但王XX未能进一步证明用工关系的存续期间;银行对账单方面,因南湖XX未能提供王XX的劳务派遣合同,其抗辩王XX为派遣员工的主张未被采信。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在2002年3月至2002年12月、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XX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审批表,其中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费的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其他内容则认定有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缴2002年3月至2002年12月、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求南湖XX为王XX补缴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而王XX主张的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诉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且属于独立请求事项,原审法院未予审理。
原审判决后,王XX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已提供连续工作的证据,原审法院未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补缴1996年3月至2014年9月18日的各项保险,并认为自己要求交纳的保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时,张俊杰律师继续为王XX代理二审案件,他在上诉过程中,进一步梳理证据,强调王XX工作的连续性以及社保补缴的合理性。
被上诉人南湖XX管理中心则辩称,认可原审认定的工作期间为2013年至2014年9月,但考虑到王XX的情况未上诉,认为王XX在2012年的工作是暂时季节性工作,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王XX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作连续性,原审法院认定其在2002年及2010年期间仅阶段性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关于社保补缴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王XX要求缴纳2002年至2010年期间社会保险已超过仲裁时效,其他期限因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双方在《员工辞职申请审批表》达成的补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王XX已接收五万元保险补助款,再次要求支付其他款项及补偿有违当初约定。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王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对于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关重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连续性的证据。同时,对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要清楚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达成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辽宁沈阳张俊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最终的判决还是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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