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要几天才会做出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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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要30天左右才会做出决定,若是案情复杂,上报上级领导并得到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刑事案件在被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之后,相关职员就需要审查提交上来的材料,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要几天才会做出决定?

一、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要几天才会做出决定?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要30天左右才会做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

1、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

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并非是所有由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院的刑事案件,都会被检察院做出起诉的决定,若是经过审查,发现移交上来的证据不足以量刑等不满足起诉条件的,受理该刑事案件的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并公开。做出不起诉决定必须要遵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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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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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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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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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我的一个私交不错的好朋友自己在当地打了官司,因为涉案被有关部门调查了,我的朋友自己当时被列为嫌疑人了,朋友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啊检察院对嫌疑人做出酌定不起诉的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不起诉决定并非对被追诉者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并非受到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所为。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撤销案件使被追究者处于彻底清白无辜的状态,并不具有任何不利后果。而不起诉则恰恰相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应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由此可以看出,被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可被大众所知晓。人们不经意间会想到,被不起诉人肯定有某种不法行为,只是检察机关不追究罢了。此种社会评价会给被不起诉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对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撤销案件则不会产生以上后果。鉴于不起诉决定对相对人产生的种种不利,在设计不起诉制度时必须谨慎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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