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市的法律界,曹芮熙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法律人士。她现执业于贵州将方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曹芮熙律师充分运用自身法律与医学的综合知识办理案件,拥有诉讼、非诉双重执业履历,尤其擅长处理工伤人损、婚姻、合同等类型的案件。
曾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姚某经面试进入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门窗加工场所工作,从事门窗拼框等劳动。他的工作内容由余某及陈某某安排,工资也是按月发放,工作地点还挂有原告公司名称牌匾。二〇二四年十月,姚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余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生活费,上面明确载明“姚某某在我门窗厂上班受伤”。
之后,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至十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原告并不服此裁决,提起了诉讼。原告主张姚某系受案外人陈某某雇佣,与原告无管理和从属关系,还认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这起案件交由曹芮熙律师来代理被告姚某。贵阳曹芮熙律师在接案后,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找到了案件的关键切入点。她发现余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及持股百分之九十八的股东,面试地点在挂有原告公司名称牌匾的场所。而且姚某从事的门窗加工属于原告的经营范围,余某以原告名义对外对接业务、开具发票。更重要的是,余某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述“我门窗厂”。
基于这些事实,曹芮熙律师以法定代表人行为归责于公司为切入点进行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以及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她认为姚某与原告之间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在法庭上,曹芮熙律师凭借敏锐的逻辑思维和清晰的表达,将自己的观点一一阐述。她详细说明余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一系列行为应该归责于原告公司。姚某在挂有原告公司牌匾的场所工作,工作内容由余某安排,且劳动成果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这都体现了人身从属性。工资按月发放,体现了经济从属性。而工作安排和管理等方面,也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经过曹芮熙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姚某与原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审判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确认原告与被告于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曹芮熙律师成功为受伤劳动者姚某确认了劳动关系,这为姚某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障碍。在这起案件中,曹芮熙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她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证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论证。她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最优解决方案,这种严谨细致、善于沟通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其他擅长领域的案件,如工伤人损、婚姻、合同等案件,曹芮熙律师都始终坚持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执业理念,在贵阳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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