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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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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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监护人或有关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如果父母根本都不履行监护职责,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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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法定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果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那就得给孩子安排其他必要的监护措施,意思是法院在撤销父母监护职责的同时,就得给孩子指定了其他的监护人。而父母如果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谁也没有权利要求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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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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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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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被撤销监护资格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母能被撤销监护资格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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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由哪个来管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由哪个来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虽然立法考虑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的情形并不罕见,而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比如父母的亲朋好友),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包含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被监护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一并提交。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撤销父母监护权后孩子能怎么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立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及监护人资格撤销、变更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出现的未成年人父母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甚至性侵未成年人等监护侵权行为。由于监护人资格撤销、变更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法条理解混乱、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利用儿童盗窃案、出租儿童乞讨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应当被剥夺监护权,却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实施,这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鉴于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制定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等法律制度。
根据该意见,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有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导致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情况的发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然应当继续承担抚养监护人的义务,向新指定的监护人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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