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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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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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并不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但是《刑法》当中对于犯罪主犯作出说明。行为人必须是针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作出明确区别规定。具体犯罪主观上如果是故意的,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状态,也可以在进行着手之后的犯罪过程当中。
我国是否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

一、犯罪主观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我国并不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但是《刑法》当中对于犯罪主犯作出说明。具体如下所述:

(1)在犯罪过程当中或者犯罪预备过程当中,存在着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意图。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必须要认定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测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2)罪行为必须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则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罪行为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为人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则是犯罪中止

在现实生活当中任何的一种犯罪行为都必须要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构成要件就是犯罪主观。犯罪的主观意图包括有故意和过失。两种都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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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面的犯罪目的称为“作为犯罪构成选择性要件的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内容和相重合的犯罪目的,也有些犯罪,法律上规定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与直接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重合,亦即仅是直接故意内容的一部分。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有两个:将他人送出国(边)境和营利目的,但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是后一个目的,即营利目的。⑶但是,这样一来,在某些犯罪中就出现了两个犯罪目的并存的情况。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有观点将这两种目的分别称为一般犯罪目的与特定犯罪目的。并且指出,一般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特定犯罪目的则是超出故意内容所能包含的范围、于故意内容之外的目的。从产生的顺序上看,先有特定犯罪目的,始有一般犯罪目的。⑷2.事出有因之因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而与客观行为无涉。目的犯包括两种:一是断绝的结果犯。比如故意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故意罪的应有之义,行为人通过即可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目的。断绝的结果犯中的目的是直接目的,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不需要为其实现实施新的行为。⑸二是缩短的二行为犯。比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故意包含的目的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的侵权故意。这种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客观行为即可推知主观目的。但营利目的则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本身所能涵括的,也不被本罪的主观故意所包括,为实现这种目的,需要行为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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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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