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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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狗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狗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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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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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样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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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答辩状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答辩状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第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发生纠纷之后,公安机关也试图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答辩人也始终态度很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但是,被答辩人却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且自身有过错,却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明显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辩人并不是不讲理的人,答辩人认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双方都是公平。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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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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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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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发生的动物之人损害情况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 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及蜂、鸟、虫等也包括驯养的野兽。
2、 须为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损害
所谓动物自身的动作是指动物自己的动作而非受他人驱使,如疯咬人。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下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已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占有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 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分歧在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或二者兼采。各国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法国、意大利、中国等采用无过错责任;日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管束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动物种类性质或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律中采取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德国、日本、法国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学术界的民法学者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 法。有人主张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发生的动物之人损害情况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 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及蜂、鸟、虫等也包括驯养的野兽。
2、 须为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损害
所谓动物自身的动作是指动物自己的动作而非受他人驱使,如疯咬人。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下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已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占有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 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分歧在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或二者兼采。各国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法国、意大利、中国等采用无过错责任;日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管束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动物种类性质或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律中采取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德国、日本、法国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学术界的民法学者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 法。有人主张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动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动物致人损害证明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2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区分以下情形予以确定:
1、在一般情形的饲养动致人损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以下事项: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责任承担义务人有过错。责任义务承担人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2、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无须对动物园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是普通游客较动物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要其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动物园具有营利性,作为专业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尽到更高层次的义务,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受害人获得更有力的保护。
二、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
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也就是人们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处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
2、须是动物的动作加害于他人。不受外力驱使或强制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的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如骑马践踏庄稼、驱使咬人等,这是行为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3、必须存在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与动物加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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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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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包含什么新规定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有哪些新规定?
饲养动物在《民法通则》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新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还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还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等。
二、动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1、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4)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2、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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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人损害如何认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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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定怎样的罪,损失的财物大一万左右
[律师回复]
1、因矛盾纠纷,导致的情绪失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原则为优先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考虑受损财物的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其使用年限予以折价赔偿。定损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在确定客观损失范围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损财物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应当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其书面谅解并提交给司法机关,同时知罪认罪悔罪,争取检方作出不决定或人民作出罪名成立,但是免于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并非上述最好的两个结果,但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按照上述方式争取,所判决刑罚也会比较轻微。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刑法27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C、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D、其它严重情节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
司法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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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
[律师回复] 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不清是个大问题,其吟唱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非用人单位原因而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约定。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业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派遣单位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老我弄过关系和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共同获得劳动者未他们创造的共同利益。用工范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另外,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工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注意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此条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属侵权责任赔偿。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同时斟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并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责任认定的要件应为:
1、有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
一,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法定的四种行为是: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寝食一起为标准,应以婚外异性同寝的长期性、稳定性为要件,否则就与重婚相混淆。
(三)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法定的损害结果。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这三方面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离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导致离婚这个法定要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
3、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倘若行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
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相反,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婚姻法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上要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第二步再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第三步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
4、有主观上的过错。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过失在离婚损害中根本不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过错所致,过错的认定较复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判断离婚有无过错,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为依据,本着二条原则来认定:一是对损害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如果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无过错方实行行为法定原则。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这种无过错是法定的无过错,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无过错,比如女方好吃懒做不务家事,男方强迫女方做事,导致离婚,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过错,但在法律上没有过错,男方不能因此提起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双方均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能否提起损害赔偿,婚姻法没有规定,如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双方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本人认为是可以的,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清责任比例,实行过错抵消,精神赔偿也可以量化为具体数字相互抵消,最后确定赔偿具体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则的
第二、
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强调“过错”在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3、在最高人民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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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人损害怎样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筑物致人损害怎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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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
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
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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