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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政策,哪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
根据《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3类:
⑴生产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
②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
③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
④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⑵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技术设施用地,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用地,有机肥料生产用地,农产品储存、分拣包装用地等,都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⑶配套设施用地
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生产所需的晒晾场、农机存放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吗?
设施农用地由于是直接用于或者说服务于农业生产,因此性质还是属于农用地,是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垦,如果是占用耕地的,要复垦为耕地。
二、哪些能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明确指出,设施用地应该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或是闲置的土地。对于情况所迫,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并且必须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对耕地的破坏。
至于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通知》规定,各类禽畜、水产养殖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设施建设用地等,均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唯有以下情况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符合4个条件:
①项目地处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
②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类型土地上进行,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③经县级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论证批准;
④占用基本农田后,必须保持占补平衡,补划的土地在数量、质量上也要与此前的基本农田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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