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如果你突然卷入一场刑事案件,面临着可能的牢狱之灾,而罪名和量刑还存在诸多争议,你会多么无助和焦虑。被告人安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在某假药产销链条中,被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安X深感冤屈,认为自己不应被认定这个罪名。本案的核心争议有多个层面,首先安X是否与上游生产、销售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存疑;若构成,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也不明确;再者如何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争取最有利的缓刑适用条件更是难题。
受安X委托的是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他自2020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接受委托后,张慧律师团队开启了全面的工作。他们先是全面审阅卷宗,多次会见安X,细致梳理其在整个假药销售环节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获利情况。
整个辩护工作围绕“行为定性—作用划分—量刑整合”三阶段展开。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安X未参与假药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生产环节,其行为始于从上游刘X处购进成品后转售,依法不构成生产行为,所以仅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这其实是在做定性辩护,切断安X与“生产”行为的关联。
针对共同犯罪问题,张慧律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续发力,主张即便认定安X与刘X等人构成销售假药共同犯罪,安X也应被认定为从犯。从犯意发起看,安X系经刘X介绍并提供销售渠道后方参与,未发起或策划犯罪;其行为也受支配,客户资源、供货渠道均受刘X控制,安X无自主选择权,仅从事转发信息、传递订单等辅助工作;获利方面,经查证属实的仅一笔交易,获利500元,与上游人员获利规模及涉案库存量对比明显轻微。这就是所谓的作用辩护,力主认定安X为从犯。
在审判阶段,张慧律师将重点转向量刑环节,进行量刑辩护。他们系统梳理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法定情节如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退缴违法所得;酌定情节包括涉案金额小,仅10支假药,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销售时间短、规模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安X家庭情况特殊,需抚养幼子、赡养患病母亲,家庭经济与情感依赖度高,且其悔罪表现诚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承诺禁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论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无再犯危险。
尽管法院未采纳律师关于安X与刘X构成共同犯罪及从犯认定的意见,认为安X系独立实施销售行为,但仍充分考量了律师提出的全部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安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位律师不仅在这起销售假药案中表现出色,他还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婚姻家事案件300件,并且在涉刑家庭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不同类型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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