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有哪些
鉴于工程欠款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具有惩罚性,垫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注重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可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工程欠款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4、影响社会的稳定。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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