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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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于工程欠款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具有惩罚性,垫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注重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可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有哪些

一、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有哪些

鉴于工程欠款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具有惩罚性,垫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更加注重双方之间的合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可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工程欠款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4、影响社会的稳定。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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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之日。
三、工程价款包括: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如果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四、垫资的利息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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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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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
在我国建筑承包领域垫资一度是被禁止的,不允许垫资承包,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对垫资施工作出了严格禁止的要求,理由是: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后造成的后续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远较执法者想象的复杂,垫资问题履禁不止,而且越来越复杂。
2020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20]6号)将禁止垫资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政府投资目,但垫资承包在国际工程上是被允许的,而且许多大型国际工程涉及垫资。在国内建筑领域,由于垫资的需求和行业规范产生了冲突,许多发包单位为规避《96通知》制造了黑白合同,或是采取以承诺进场自带资金为条件,拒绝支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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