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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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主体是谁?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三、客体是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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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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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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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和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故意的区别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
①隐藏或者
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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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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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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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和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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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今天听说我有一个表弟做金融理财去了,现在整天琢磨实物期权,实物期权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物期权是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与金融期权类似的实物资产投资的选择权。相对于金融期权,实物期权的标的物不再是股票、外汇等金融资产,而是投资项目等实物资产。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的思想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他指出一个投资方案其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投资计划,所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评估一般期权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同时又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故将此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 Black和Scholes的研究指出:金融期权是处理金融市场上交易金融资产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而实物期权是处理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决策工具。因此,实物期权是相对金融期权来说的,它与金融期权相似但并非相同。与金融期权相比,实物期权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非交易性。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本质的区别在于非交易性。不仅作为实物期权标的物的实物资产一般不存在交易市场,而且实物期权本身也不大可能进行市场交易;
  
(2)非独占性。许多实物期权不具备所有权的独占性,即它可能被多个竞争者共同拥有,因而是可以共享的。对于共享实物期权 来说,其价值不仅取决于影响期权价值的一般参数,而且还与竞争者可能的策略选择有关系;
  
(3)先占性。先占性是由非独占性所导致的,它是指抢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的先发制人的效应,结果表现为取得战略主动权和实现实物期权的最大价值;
  
(4)复合性。在大多数场合,各种实物期权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仅表现在同一项目内部各子项目之间的前后相关,而且表现在多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实物期权也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性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战略决策和金融分析相结合的框架模型。
我表哥开车与另一辆车相撞,把对方司机撞伤了,朋友说这属于交通肇事,我想咨询一下交通肇事罪的含义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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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缓刑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缓刑的对象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此外,刑法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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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的儿子犯了盗窃罪后被检察院移交罚到法院去了,盗窃罪旧案新法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旧案新法”案件处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追诉期限的计算依据。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在此内容上新老刑法规定一致。
3.不属于“情节恶劣”之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则应适用前述司法解释,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则因为已过追诉时限,且由于被告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司法机关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而不应对他们进行追诉。
4.情节恶劣之认定。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判断,六级以上伤残为严重残疾,对被告人一般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在“情节恶劣”的刑期内量刑。据此可以从结果上推断出,在被害人没有过错情况下,致被害人严重残疾的行为即为“情节恶劣”行为。在本文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依法应当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因追诉期最长可达二十年,至今仍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综上,在处理“旧案新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具体分析案件的追诉期限及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在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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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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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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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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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转按揭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转按揭简介
据专业人士介绍:“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由于买方的资信、贷款意愿、月供能力、购房资金安排不尽相同,在转按揭的同时,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转按揭都采用为卖方提前还贷的方式,因此买方的贷款可以和卖方的未还清贷款不一致。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清偿之前需要将房产转让给他人,而向银行申请将房产过户给受让人,并由房产受让人继续偿还贷款或重新申请按揭贷款。
转按揭业务的服务对象有:
1)需要购买处在按揭期间或抵押期间房产的购房人;
2)需要出售处在按揭期间或抵押期间房产的售房人;
3)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缺少继续支付剩余房款能力的购房人;
4)各类中介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二、转按揭分类
按揭涉及两方主体:借款人和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按揭是债权;而对于借款人来说,按揭是债务。根据转让主体不同,可以将转按揭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即借款人将在甲银行办理的按揭转到乙银行;债务转让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的转让,即原借款人将按揭转给新借款人。 地区的转按揭主要是债权转让,而我国内地现阶段的转按揭还仅限于债务转让。
按贷款类型区分,转按揭又有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按揭),组合贷款,消费贷款等类型。
三、转按揭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
3、买方交纳房屋价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孰低的原则,一年内免评估,以原购买价为准);
4、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包括所欠资款本息、还款帐号);
5、买方据前述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律师初审,银行复审);
6、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
7、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
8、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且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
9、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
房产保全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保全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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