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方正字体的使用该如何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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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方正字体是涉嫌侵权的。
对于方正字体的使用该如何定性

一、对于方正字体的使用该如何定性

免费的中文字体包括宋体、仿宋、黑体、楷体、隶书、幼圆。这些字体通行已久版权无法追溯。伪免费商用的微软雅黑字体,其实在浏览器显示是IE浏览器时不算侵权,但是使用到广告设计或者商家自用的装饰设计,一定要非常小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方正字体是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二、方正字体侵权如何处罚

如果是方正联系你,先检查一下到底用了没有,用了多少种,方正的字体都不要用,还有微软雅黑也是方正的,也不要用,如果就用一两种的话,态度好点道个歉,立马全部改了,应该问题不大,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以后取得授权再使用。

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复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

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就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

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用,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由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字体的发展,而快速淡出历史舞台的铅字,也是最好的说明:如生产英文或中文字体打字机,需要在打字机上植入铅字字体(英文、中文)。

如果未经许可即铸造、使用了铅字(也就是复制成套字体,或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构成侵犯铅字字体的版权;

即使打字机铅字字体是侵权的,用该打字机打出的字,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打字只是复制了字体中的单字,并未复制成套字体,用作造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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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注册商标使用的什么字体不能算作侵权。对于商标中的文字字体是否涉及到侵权,目前尚存在争议,侵权与否的判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购买使用正版字体库的是没问题的。“方正”字体公司给多家相对较大的公司发律师函要求付费使用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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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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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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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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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正当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正当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基础要件——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描述的特征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特别是一些如地名、产品特征描述类词汇,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产品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描述自己产品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征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汇等信息。关于描述性词汇构成商标禁止权保护范围问题,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通用产品特征描述性文字或者词汇,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独占使用的话,必然会导致他人对自己产品表述方式的限制,造成商标权人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平衡。
对于通用词汇能否成为商标,我国商标法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认为包括商品通用名称在内的可以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而成为注册商标。通用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实际上就形成了作为“第二含义”,即已经符号化的商标与该词汇本身描述性的“第一含义”并存。
注册商标范围扩大、过多地赋予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实际上是以缩小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专用权与他人描述自己产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商标如果含有商品通用特征的描述,他人就可以任何方式来使用。对自己产品特征的“描述性”,是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基础要件。如果该产品不符合标识词汇所描述的特征,那么,使用人主张其是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失去了基础。
要认定本案原告是否具备这一基础要件,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DP”是否为一种通用特征描述性词汇,二是原告的产品是否具备这种描述词汇所描述的特征。
对于第一方面,原告通过举证中国服装协会的《复函》:“‘DP’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DP’已成为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以及《北京服装学院学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练漂整》教材等多部行业资料均使用“DP”缩写,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也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DP”缩写,证明“DP”是一种服装抗皱整理技术的缩写,具有行业公认的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性。
对于第二方面,原告举证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核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一份,来证明原告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经过DP技术处理,从而证明原告产品具备“DP”所描述的特征。
“DP”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与“DP”作为行业通用产品特征描述意义的强弱比较上来说,前者显然也不及后者,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原告使用“DP”描述自己产品特征的合理性。
二、主观标准——是否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
对于正当使用,理论界很多观点都把“善意”作为认定的要素,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将“善意”作为构成商标正当使用的要件。商标法上的善意与恶意是从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认定是否属善意,主要是考量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有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的故意。
“善意”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表现,也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支持与认定标准。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或者商标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认定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
对于是否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个案的差异创造了不同的认定要素。如看两种产品的相关公众是否有所交叉;再如分析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在类别上的距离,行业上的差异、技术上的关联程度;对于地名商标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明确规定将“误导公众”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观要件,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作为认定是否误导的客观标准,而实际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只是一个参照因素,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两个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标识并不必然导致混淆的后果。比如本案中,原、被告使用“DP”标识产品类别是一致的,都是在服装上使用,但原告的“DP”纯棉免熨衬衫约90%通过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其余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原告产品独特的生产与销售渠道,使原告的相关公众特定化,其消费群体为信任雅戈尔品牌并对该品牌有明确的消费意向的消费者。这使原告与被告相关公众交差并不大。
所谓“攀附”自然是下对上、低对高的攀附,具体到商标来说,就是知名度与品牌价值低的商标对知名度与品牌价值高的商标的攀附。“攀附”是借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
如果使用人没有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则“攀附”的主观目的性更为明确。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词汇在产品上使用,属于第一含义上的“使用”还是第二含义上的“使用”,除了考虑使用者的产品是否具有第一含义所描述的特征之外,本判决所使用的原、被告商标知名度与品牌价值比较的方法不失为是一种好的佐证方法。
原告的 “雅戈尔 YOUNGOR”商标是中国品牌500强中排位第66的驰名商标,“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DP”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低,故原告显然不可能故意让公众把自己的产品误以为是被告的产品。
合同打印时,应该使用哪种字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打印租房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 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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