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8时许,张某甲伙同陆某丁等人在某服务区往乡镇方向的路段,强行逼停罗某的黑色哈弗运输车辆,抢走车内35件冻货,事后张某甲分得销赃款2000元。同年11月4日,其余同案人员又伙同他人在另一高速路段逼停方某癸的车辆,抢走45件货物,该起事实中张某甲未参与。2026年1月黄某丙主动投案,李某乙、张某甲先后被抓获。案件侦办及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明确将三名被告人全部认定为抢劫罪共同犯罪的主犯,仅认可张某甲系又聋又哑人员的身份属性,未对其在整起涉案事实中的实际作用做精细化区分,若按抢劫罪主犯的常规量刑标准,即便无加重情节,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上。
本案的核心法律难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已被公诉意见明确列为共同犯罪主犯的前提下,如何挖掘当事人独有的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空间,避免主犯身份直接捆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二是当事人为一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员,沟通存在天然障碍,如何在核对案件事实、确认认罪认罚意愿的环节,确保证据链无漏洞,同时将残疾身份对应的法律规定精准落地。
潘龙利律师接手案件后,先逐一核对两次抢劫行为的参与人员分工:张某甲仅参与第一起抢劫,未参与第二起涉案,且在第一起行为中仅提供了辅助性协助,并未主导逼停车辆、直接劫取货物的核心环节。随后她提交了张某甲的残疾人证原件作为佐证,梳理其初犯、偶犯、全额退缴2000元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全部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体系提交法院。最终法院虽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属主犯,但在量刑环节做差异化区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又聋又哑人员法定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相较于抢劫罪主犯常规量刑起点减轻幅度超30%,在现行裁判规则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理结果。
潘龙利2013年毕业于广西大学,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法院任职,2024年2月正式专职执业,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海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广西民法学会会员、广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南宁市良庆区青少年服务法律顾问专家团队成员、南宁市良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涉外服务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2411741947,执业于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19号国际平稳基金B座33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经济类犯罪相关案件30余件,覆盖非法经营、毒品犯罪、诈骗类等重罪案件,多案实现取保候审、减轻处罚或罪轻判决结果。民商诉讼领域代理案件超100件,涵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治理、侵权责任、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常见争议类型,可通过诉讼、调解多渠道匹配客户诉求。企业风控顾问服务覆盖制造、服务、科技多行业,主导搭建企业合同体系、开展内部制度合规审查,年均审改合同数百份,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提供咨询数千次,有效压降客户运营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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