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起先后落槌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当事人一方的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另一方的不合理主张被全部驳回收尾,代理两案的均是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的尹春梅律师。前后两起看似相似的“投资入伙”纠纷,因协议条款设置、实际履行细节的差异走向了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也让两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2021年,当事人陈某甲看中刘某乙对外宣传的经营项目,双方签下《合伙人协议书》,约定合作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陈某甲出资20万元,全程不参与店铺日常管理,一年合作期满直接拿6万元固定分红,刘某乙承诺全额保障20万元本金不受损;等第一阶段结束,双方再做整体清算,各占50%股份共同经营。陈某甲按约定分三次转完20万元出资款,刘某乙也出具了收条。可到2022年约定的第一阶段到期后,陈某甲提出要退出合作拿回本金,刘某乙却称所有资金都压在滞销货物上,既不肯退钱也不同意折价处理商品协商方案,僵持之下陈某甲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20万元投资款及对应利息。
几乎同期,另一起性质相近的交易也在发生:王某甲和冯某甲、张某乙夫妻签下《入股协议书》,约定王某甲出资42.5万元入股某公司成都旗舰店项目,占股5%,不需要参与日常经营,按持股比例享受分红。王某甲把全额款项转到冯某甲账户之后,项目对应的公司顺利注册开业,王某甲还在股东群里领取过1万元分红。但后续王某甲发现冯某甲并不是工商系统里的登记股东,项目也没有单独成立约定的项目公司,自己一直没被登记为显名股东,便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入股协议,要冯某甲、张某乙全额退还42.5万元投资款和利息,还主张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冯某甲夫妇多方比对之后,委托尹春梅律师作为二人的共同代理人应诉。
两起案件的核心冲突都围绕“名为投资入伙的协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展开,各自的抗辩难点却完全不同。
陈某甲一案里,被告刘某乙始终主张双方已经进入合伙阶段,案涉协议是相关组合约定,陈某甲想要退伙必须先完成全部合伙清算,何况协议里约定的固定分红标准过高,即便要返钱也得按相关利率标准往下调。陈某甲手上只有转账记录和协议书,对合伙经营的实际情况完全不了解,根本拿不出清算所需的任何材料,如果按照合伙退伙的思路走,大概率要面临很长时间的诉讼周期,甚至可能因为无法举证清算金额拿不回全额本金。
而冯某甲夫妇应诉的这起案件,原告王某甲咬死了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是要成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现在没完成登记、自己没享受完整股东权益,合同目的已经落空,要求全额撤资。这类商事投资纠纷里,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隐名投资安排”和“根本未实际履行协议”的边界,如果找不到对应证据支撑,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判决返还全额投资款,刚起步的项目很可能直接因为这笔大额退款资金链断裂。
尹春梅律师接待陈某甲的时候,逐页核对了他手里的所有材料,连着几次和他核对协议签署前后的全部聊天细节,特意确认了陈某甲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决策、从来没有被要求承担过项目亏损的关键事实,当场提示陈某甲这类没有共担风险约定的“合伙协议”,完全可以跳出合伙纠纷的常规思路定性,不需要走清算流程。
接待冯某甲夫妇的时候,尹春梅律师第一时间就梳理出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分红转账凭证、项目运营的台账材料全都要逐一整理,还要及时联系项目主体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把冯某甲的股权代持安排、王某甲实际知情并接受隐名持股的所有痕迹都固定下来,避免出现举证漏洞。尹春梅律师也提前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事实和当地裁判尺度,会尽最大努力依据现有材料争取合法权益。
结合自己多年深耕商事合同纠纷积累的本地裁判经验,尹春梅律师为两起性质相近的案件制定了完全差异化的代理方案。针对陈某甲一案,直接跳过合伙关系的抗辩逻辑,围绕协议第一阶段“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保本拿固定收益”的核心特征,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方向定性举证,主动把利息主张调整到法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上限以内,避免因为诉求过高增加不被支持的风险。针对冯某甲夫妇应诉的案件,从协议文本本身入手,找出协议里从来没有明确约定“必须办理工商显名登记”的条款,提交全套项目运营、分红告知、代持安排的证据链,重点区分正常商事投资的自担风险范畴和合同根本违约的边界,打消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可能性。
陈某甲案的庭审中,尹春梅律师核心围绕两个关键点展开论述:一是案涉协议第二阶段“双方清算后各占50%共同经营”的约定是附条件生效条款,截至起诉时双方从来没有完成清算,进入共同合伙的前提条件根本没有成就,双方从头到尾都没有实际开展合伙经营;二是第一阶段的约定完全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没有参与经营、无需承担亏损、只拿固定本息,合伙关系不成立,不存在清算前置的问题。
而冯某甲夫妇的应诉庭审里,尹春梅律师逐一展示了王某甲参与股东群会议、接收分红、知晓项目运营情况的全部证据,明确说明冯某甲的股权本身由第三方代持,王某甲对应的5%股份已经嵌套在代持股权里,项目公司全程都认可王某甲的股东身份,也随时可以配合办理显名登记,王某甲主张的“合同目的落空”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
两起案件先后收到的判决书完全符合尹春梅律师此前的预判。陈某甲案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协议第一阶段符合借贷关系特征,第二阶段的合伙条件始终未成就,双方没有实际建立合伙关系,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刘某乙限期返还陈某甲20万元投资本金,同时按对应时段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全部由刘某乙承担。拿到判决书的时候陈某甲悬了一年多的心终于落了地,直说自己本来以为钱压在货里至少要打个折才能拿回来,没想到能全额追回本息。
冯某甲夫妇这边,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入股协议没有约定必须办理显名工商登记,冯某甲的代持股权包含王某甲的对应份额,项目公司也明确认可王某甲的股东身份且愿意配合后续变更,王某甲已经实际领取过分红,投资获取收益的核心目的已经实现,商事主体理当自行承担正常的投资经营风险,原告诉请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王某甲自行负担。冯某甲夫妇拿到判决后第一时间给尹春梅律师发消息,说还好提前梳理了全部证据,不然刚步入正轨的项目差点因为这笔大额退款直接停摆。
尹春梅律师常说“法理有尺度,服务有温度”,从事法律执业近五年以来,她办理的五百余件案件里,有大量这类外观相似但实际法律定性完全不同的商事交易纠纷。很多普通民众签协议的时候没留意条款细节,后续发生纠纷才发现自己签的“合伙”“入股”,权利义务边界和自己理解的完全不一样。如果大家后续遇到这类投资、合伙类的合同争议,不用盲目套用自己理解的常识预判结果,可以第一时间把全部材料整理好交给专业律师梳理,结合本地裁判尺度制定对应方案,才能更稳妥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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