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怎么确定监护人?有什么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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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步、指定监护人。植物人设定监护人,首先需要由法院其确实是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才可以进入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程序,最终协商或者由法院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
植物人怎么确定监护人?有什么程序?

成为植物人本来就是一种不幸,然而如果没有监护人,会更加让人难以接受!其实植物人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对于植物人的监护人确定也是有一套法定程序的,本文将主要介绍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以及实际操作和植物人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三、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

四、实务操作:

如果按照上述两步程序来处理,拖得时间会很长,对有些急需监护人来维护的被监护人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也有的不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之后由指定的监护人来维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

五、理论探讨:

1、能够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这些权力的主张却必须通过他们的监护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张继承遗产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民法通则》虽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

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植物人设定监护人,首先需要由法院其确实是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才可以进入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程序,最终协商或者由法院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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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确定监护人有什么程序
1、植物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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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第一步、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1、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的,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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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植物人确定监护人有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是:
    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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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1、植物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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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家婆婆成了植物人,但是我不知道怎么确定植物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如何确定植物人的法定监护人呢?
[律师回复]
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
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
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
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
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三、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
(二)、
(三)、
(四)等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
四、实务操作:
如果按照上述两步程序来处理,拖得时间会很长,对有些急需监护人来维护的被监护人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也有的不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之后由指定的监护人来维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
五、理论探讨:
  
1、能够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这些权力的主张却必须通过他们的监护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张继承遗产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民法通则》虽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
  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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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怎么确定监护人 有什么程序
1、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二步、指定监护人:1、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2、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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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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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植物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植物人确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在确定完毕之后的话,指定监护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确定程序,首先是可以协商进行确定,不能协商的情况之下,由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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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护人的确定有顺序吗?
[律师回复] 1、有顺序。
2、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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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怎么指定监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植物人怎么指定监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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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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