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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的伤残鉴定委托,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情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鉴定的,也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鉴定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受理时间,而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2、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的时间限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在实践当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完成鉴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长于60个工作日,也可短于60个工作日,总之鉴定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60个工作日的鉴定时间内。
由以上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时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受理案件之后,一般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有特殊情况的话也不能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不过双方有所约定时间或者出现委托人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不在以上规定的日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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