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重婚罪会判决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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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构成重婚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法院会直接判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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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重婚罪会判决离婚

一方构成重婚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法院会直接判离婚的。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重婚罪的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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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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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重婚罪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的判决时间应当根据重婚罪的调查取证情况而定,如果重婚罪的犯罪事实严重的,那么可以还需要延长一定的时间来进行起诉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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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时是否以结果定罪名。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承办人都会对主观罪过加以区分,否则会将严重影响刑法实施的公平性,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出于殴打的故意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能否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殴打的故意下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多违背殴打的意 志,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对方成员出现重伤、死亡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当对方的成员被殴打致重伤、死亡时,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要不要对对方被致重伤、死亡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要不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一般认为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主观上一般表现为参加聚众斗殴的意愿较强烈,系主动参加或积极响应,而非被动参与或被迫参与;客观上实施的斗殴行为危害程度较大,表现为打击力度较重,造成了一 定危害后果,甚至是致人重伤、死亡,而非仅仅实施情节轻微的斗殴行为,抑或只是参与助威,起到壮声势的作用。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同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应绝对地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负责,应区别对待。
1、凡是结果不违背首要分子故意范围、预见内容的才应对该结果负责。因为聚众斗殴罪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而不是集团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仅有行为上的客观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对其结果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使是首要分子,也不能对不明知或不能预见到的实行犯罪过限行为负责。而聚众斗殴致人重 伤死亡的结果常常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况。如果预谋聚众斗殴时,已经明确约定只是打一架出口气,不能下重手,也就是说只存在伤害故意。
2、个别成员却使用其私自携带的凶器将人刺死。而这一个别成员故意内容并未与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形成新的有机联系,即形成新的共同故意,则其行为明显超过共同故意范围,首要分子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希望、不放任、不能容忍的,死亡的结果是违背首要分子意愿的,首要分子显然不应对该结果负责,只能定聚众斗殴罪。相反如果首要分子在组织他人斗殴时,也要其成员准备刀枪等容易致人重伤、死亡的工具以防万一,则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不违背其意愿的,首要分子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 亡案件中,必须正确认定在聚众斗殴中形成的共同故意的内容,考察首要分子,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指挥 下实施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致 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对积极参加者而言,与首要分子的处理规则相同,只有与致人重伤、死亡致害人形成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共同故意,才应 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三、自己一方成员重伤、死亡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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