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原告胡某(女)与被告周某甲(男)之间。二人于2017年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2018年、2019年先后生育两名婚生儿子,并于2020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出现矛盾,自2023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后,两名子女持续跟随被告周某甲及被告的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的就学、日常照料、接送陪护均由被告及其父母完成,而原告自2023年外出务工后很少返回,极少参与孩子在校事务。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对家庭、子女教育不闻不问,未尽丈夫与父亲责任,双方长期争吵且自2023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则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请求两名子女全部由其抚养,要求原告向每名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还要求原告补付2023年1月至2026年3月的抚养费,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某甲委托了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的徐亮律师代理此案。徐亮律师深耕宜宾本地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近千件,擅长处理离婚纠纷等案件,在婚姻家事专项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熟悉离婚、抚养权等纠纷的处理,能兼顾法理与家庭情理。
案件存在诸多核心难点。其一,原告主张被告对家庭、子女未尽责任,还称因被告恐吓无法探望子女,若该事实被法院采信,会对被告争取抚养权造成重大不利;其二,本案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司法实践中多名子女分别判归父母双方较为常见,全部争取两名子女抚养权存在难度;其三,分居期间原告存在部分给孩子购置吃穿开销行为,需要区分该部分支出与法定抚养费义务,抗辩被告提出的补付分居阶段抚养费诉求;其四,需要向法庭充分论证,为何不改变现有子女生活学习环境,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针对这些难点,徐亮律师协助被告收集多组关键证据。包括村委会两份证明,证实双方分居时间、两名子女长期由被告及祖父母照料;小学、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证实孩子在校期间全部事务由被告及祖父母对接,母亲极少参与;被告就职单位收入证明、工资流水,证明被告月收入九千余元,抚养能力充足;被告父母书面声明,愿意协助被告照顾两名孩子。
庭审当中,徐亮律师重点指出,针对原告所称被告恐吓事实,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向法庭说明,两名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分开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孩子已经适应当前就学、居住环境,改变环境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被告工作地点离家近,休息时间可以照料孩子,祖父母可以提供大量抚养协助,抚养条件优于原告。不过,针对被告提出的补付分居抚养费诉求,该诉求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定双方分居缺少沟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在抚养权层面,原告自2023年外出务工之后极少探望,两个孩子长期跟随被告与祖父母生活,就读当地学校,贸然改变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被告收入稳定可观,距离居住地近,有更多照料时间,两名子女共同生活更加利于身心健康。原告主张被被告恐吓,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于被告主张的补付分居阶段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子全部交由被告周某甲直接抚养,原告胡某每月月底向每名孩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子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得到一些实务启示。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组织至关重要,像本案中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的证明,以及收入证明等,都能有力地证明一方的抚养优势和孩子的生活现状。同时,在庭审中要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合理抗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等问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区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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