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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只有极少数员工值得用人单位与其约定服务期。也只有规定的特殊情况才能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专项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最近的比例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8%),对劳动者进行常规职业培训,这种培训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是专业的技术培训,劳动者到岗后的接受的用人单位的上岗培训、执业培训不属于专项技术培训。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专项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的前提下。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服务期的违约金额有法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做了金额限制。即劳动者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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