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的权利。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对夫妻共同都有处理的权利是指夫或者妻在处理财产的权利上具有平等性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决定处理。
(2)例外规定
夫或者妻需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的协商决定,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外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一方没有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外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法院不应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外一方请求补偿的,法院应该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视为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可以分割。
(2)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有下列重大理由分割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分割财产:
①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利益的行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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