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贸易从业者王先生(化名)怎么也没想到,一笔常规的粮食转运交易,会让自己陷入近百万货款追索无门的困境:一审法院仅依据交易相对方的单方陈述,就驳回了他要求返还多付货款的全部诉求,多年经营积累的收益眼看就要付诸东流。走投无路之下,他找到深耕嫩江本地法律服务十余年的李洪良律师代理二审程序,最终不仅成功推翻一审判决,还全额追回了被占用的经营货款。
2022年秋收季,嫩江本地粮商王先生与本地粮食贸易商张某某(化名)达成口头粮食购销约定,由王先生向张某某采购一批玉米,双方口头约定以最终出库过磅净重作为结算依据。交易期间王先生先行预付了全额货款,后续在第三方仓储点完成粮食转运后,双方未当场共同核验最终重量。事后王先生清点入库数据时发现,实际收到的粮食重量与张某某主张的结算重量存在近百吨差额,对应货款差额近百万元。
因双方事前未签署书面购销合同,仅留存了零散的手写过磅小票,王先生初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零散不成体系,无法直接佐证重量差额的存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多付货款的主张,仅结合被告方的当庭陈述,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拿到一审判决时距离二审上诉期限仅剩不到半个月,本地粮食交易旺季后续还有多笔订单待周转,这笔大额货款如果无法追回,他的整条粮食贸易资金链都面临断裂风险。
李洪良律师接手本案时,案件面临多重现实阻碍:首先是证据层面的先天缺陷,当事人手上仅存几张手写过磅存根,部分单据没有对方签字,单一证据根本无法直接佐证重量差额,一审已经以此为由作出不利裁判,二审要推翻原有认定难度极大;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存在争议,此前当事人一审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由起诉,举证责任分配对主张方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延续一审的举证不能后果;再者是地域熟人社会的外部干扰,双方都是本地经营多年的粮商,中间掺杂不少行业熟人的人情游说,对方甚至放出话来就算二审走完流程也不可能翻盘,给当事人施加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最后还有次生的经营危机,当时临近年底粮食收购节点,王先生名下的多个粮食收购点等着资金周转,要是二审程序拖得太久,即便最终胜诉也可能错过回款黄金期,后续经营损失难以估量。
作为2012年起就在嫩江本地执业的律师,李洪良十分熟悉本地粮食贸易的交易惯例和属地法院的裁判思路,没有跟着一审的原有诉讼思路走,第一时间重新梳理了整个交易的全流程细节:他带着当事人逐一对接粮食出库的仓储点、全程转运的3台货运车辆司机、最终收货的烘干厂,把散落在不同主体处的过磅单、仓储入库台账、物流行车轨迹、烘干厂的入库核验记录全部逐一调取,把每一笔粮食从出库到最终入库的重量数据全部对应串联起来,形成了没有任何逻辑矛盾的完整证据链条。
随后他调整了二审的诉讼思路,不再沿用一审的买卖合同纠纷主张,转而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重新撰写二审代理意见,明确指出对方在没有对应足量粮食交付的前提下,无合法依据占用超额货款的事实,把举证核心聚焦在“对方获得利益、我方受有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上,完全避开此前买卖合同关系下的举证短板。得益于常年和本地各单位、市场主体沟通的顺畅经验,所有第三方证据调取工作在一周内就全部完成,赶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给了法院。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信了李洪良律师提交的完整证据链与代理意见,认定对方无合法依据占用粮商超额支付的货款事实成立,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交易相对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全部差额货款,当事人全额挽回了经营损失。判决作出后不到一个月,涉案货款就全部执行到位,王先生的粮食收购生意顺利恢复正常运转。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洪良针对本案办理谈到:嫩江作为产粮大县,本地粮食贸易大多是熟人之间口头约定交易,很多从业者交易时嫌麻烦不签书面合同,只留存零散单据,一旦后续出现重量、价款争议,很容易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事本地法律服务十余年,我最深的感受是,处理这类县域特色的民生类商事案件,不能只照搬法条抠法律条文,既要熟悉属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也要懂本地行业的实际交易惯例,才能从看似零散的交易细节里把闭合证据链拼出来。对于一审败诉的案件,当事人不要急着放弃,很多时候只是原有举证思路、请求权基础找偏了,重新梳理事实和证据,还有很大的权利救济空间。
不管是个人维权、企业经营还是基层行政机关合规,法律服务最终要落到实处,既要守住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也要兼顾本地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现实谈空泛的法律适用,才能真正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洪良律师执业证号是12311201210955322,服务区域为黑河市嫩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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