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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奇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6月28日)“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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