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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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对民事责任的要求和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分开。
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是由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起诉,要求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对民事责任的要求和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分开。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监护人的父母有争议的,由近亲属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指定的裁定,并提起诉讼。第一款、第二款未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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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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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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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答:
首先,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是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王女士已经成年,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与被监护人是母女关系,具有监护能力。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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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她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作为被监护人的女儿,在监护权的顺序上优先于王女士的小姨,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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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办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起诉,让该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得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困状态的,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监护人资格,根据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并依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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