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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权、互动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短期探视、接触、见面、交流、生活在一起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探视权是一种基于父母权利的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中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间接父母的探望权。因此,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律人格权,不能赋予对方探视权。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产生了不良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访权;中止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访权;中止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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