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他们的结婚证书;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了解有关情况。
当事人确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处理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没有达成离婚协议;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综上所述,只要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就应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户籍登记簿和身份证;
(二)结婚证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共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