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流工程结算纠纷无直接合同关系,举证破局获两审胜诉

最新修订 |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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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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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228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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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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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不少当事人会试图通过孤立的结算材料主张权利,一旦相关证据的形成背景存在瑕疵,主张便很难得到全部支持。这起涉生态治理项目导流工程的纠纷,从基层法院一审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程围绕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结算资料是否有效两个核心问题展开,王永军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后,顺着事件发展的时间脉络梳理全部证据,一步步厘清事实边界,最终帮助当事人稳住了一审的胜诉结果。

王永军律师是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其专业领域涵盖公司法、行政法、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等多个方向,始终坚持“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既在纠纷发生后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也注重帮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排查法律风险。兰州王永军律师带领团队研制出一整套诉讼案件办理保障体系,提出诉讼流程化方法,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团队办案效率和质量。除此之外,王永军律师还研究制作了多类专业课件,包括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课件、劳动用工合规系列课件、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系列课件等,研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一系列法律服务产品,开设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法商第一线”,传递法治讯息,传播法律智慧,分享实务成果。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最初争议,源于某水电公司主张的临时施工导流工程施工事实。该水电公司称,2017年7月某水投公司将案涉生态治理项目中的临时施工导流工程交由其施工,同年10月工程完工,之后双方形成了加盖某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且某水投公司通过案外人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据此要求某水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而某水投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首先明确案涉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公司早已通过合法招投标流程,将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后续相关环节又由该设计公司分包给某养护公司,公司已经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某设计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其中就包含案涉导流工程的进度款405万元。为了厘清全部事实,某水投公司委托王永军律师代理该案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王永军律师没有局限于对方提交的结算材料本身,而是沿着整个项目推进的时间线逐一核对全部环节的书面资料,很快发现了核心事实矛盾:某水投公司案涉项目部的正式成立时间是2018年3月,但某水电公司在一审过程中自认,结算资料上的项目部印章加盖时间,远早于这个正式成立的时间点。这一时间差意味着,水电公司提交的结算汇总表上的印章,在加盖时对应的主体还未合法成立,该盖章行为的有效性本身就存在明显问题,无法直接对应某水投公司作出了同意结算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王永军律师系统梳理了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相关材料,以及某水投公司向总承包方支付进度款的全部审批表和支付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呈现出某水投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对应工程款支付义务的事实,且公司与主张工程款的某水电公司之间,从头到尾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基层法院一审阶段,双方围绕各自提交的证据展开举证质证,某水电公司仅能提交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资料,无法提供能够直接证明其实际组织人员施工、垫付相关工程款项的直接投入类证据,其提交的结算资料上也没有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签字盖章,资料的形成时间也存在明显疑点。结合某水投公司一方提交的总承包合同及进度款审批表等完整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水电公司与某水投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无法证明双方确实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最终判决驳回某水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水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又补充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证据,试图进一步佐证其主张的事实。王永军律师针对二审新提交的这份录音资料,结合之前已经梳理清楚的时间线进行细致质证,明确指出这份通话录音的形成时间距离案涉工程完工的时间已经长达六年,录音内容本身也不能直接证明某水电公司与某水投公司之间此前就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根本无法成立。同时,王永军律师还进一步指出,某水电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对结算清单的形成时间的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在诉讼过程中也自认,当时加盖所谓项目部印章时,根本找不到某水投公司负责付款的相关负责人,这一细节足以说明,该枚印章并非某水投公司内部经过正常审批流程、为了同意支付案涉工程价款而专门加盖,该盖章行为对某水投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提交的全部证据和当庭陈述,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水电公司主张其与某水投公司存在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明显不足,某水投公司一方提交的证据,已经明确证明其将整个案涉项目合法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且已经向总承包方支付了全部对应工程价款。最终某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水电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原判结果。王永军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凭借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严密的逻辑抗辩策略,从看似零散的材料中抓住关键时间矛盾,构建起完整的事实逻辑链条,切实维护了委托人某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其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处理复杂纠纷的扎实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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