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中,定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约的情形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核心往往落在“是否对原合同条款作出实质变更”这一关键点上。本案中承租人与出租人此前已签订内容详尽的一年期书面商铺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营销费的计费标准、缴纳周期,以及各类保证金、逾期违约金条款均作出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仍占用涉案商铺经营,后续因费用缴纳分歧成诉,一审法院参照原合同标准核算欠付费用,承租人不服裁判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重新约定租赁计费规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定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是否必然沿用原书面合同的全部条款;二是承租人仅以阶段性缴费金额、收据手写内容为证,能否证明双方已对原合同计费标准作出实质性变更。若该上诉主张被采信,出租人需向承租人返还多计的租金差额,双方权利义务将出现重大失衡。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工作的梁玉蓉,结合此前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部长岗位积累的民商事争议处理经验,后续作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专委会委员,并未局限于当事人提交的现有收据证据,而是先从商事交易常识入手拆解抗辩逻辑:双方此前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条款完备,对各类费用的边界、履约要求都有清晰约定,作为专业市场运营主体的出租人,若作出免除物管费、营销费这类涉及整体商业管理体系规则的重大让利,不可能不通过正式书面文件予以固定。
为补强论证逻辑,梁玉蓉逐一核对两张涉案收据的出具细节:两份收据由不同出纳人员分别开具,第一份2万元收据已明确标注“2018.7.1-2018.9.30部分”,第二份3万元收据仅标注对应时段,实际是不同经办人员书写习惯差异导致的表述不同,不能推定出租人有变更原合同计费标准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市场运营的日常管理规范论证,普通出纳岗位人员仅负责费用收缴事务,并不具备代表公司达成重大合同条款变更的权限,承租人仅凭收据的手写内容主张存在口头变更协议,既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审慎原则,也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其事实主张。该论证思路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要求,也让二审合议庭清晰识别出上诉人主张的逻辑漏洞。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该代理意见,补充查明两张收据的出具背景与人员差异,认定承租人所主张的口头合同变更事实不成立,双方在原书面租期届满后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在无明确相反约定的前提下,原合同条款继续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参照原合同标准核算欠付租金、物业费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梁玉蓉依托其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的专业培养背景,始终秉持“专、精、准”的办案风格,没有陷入当事人单方陈述的事实误区,而是从交易习惯、岗位职责边界等细微处切入夯实抗辩逻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该案延伸出的裁判规则启示,所有商事主体在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期事宜时,只要未作出明确的书面免责或让利约定,仅以实际继续占用、阶段性缴费的行为,不能推定双方已对原书面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变更。作为锦江区法律援助入库律师,梁玉蓉后续在面向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普法讲座时,也多次结合该类案件提示商户与运营方,不定期租赁期间若要调整原合同权利义务,务必以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的确认函等书面形式固定合意,避免因口头约定无据引发不必要的商事纠纷,这一办案方法论也被多次用于后续房产租赁、合同债务类争议的处理中,帮助当事人提前规避合同履约中的隐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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