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转业费应该怎么样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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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士兵因其特殊义务,除每日工资外,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津贴、遣散费和调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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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转业费应该怎么样算?

士兵因其特殊义务,除每日工资外,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津贴、遣散费和调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军队的意外险、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向军队缴纳的遣散费、自愿就业费等一次性支出,是夫妻婚姻关系乘以年平均水平。诸如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无论现役军人是调动还是复员,这些财产都是真实存在的。只有在军队恢复正常或专业化的情况下,它们才会发放给军队。还应当考虑到,军队的解散和复员和调动不一定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夫妇离婚,没有复员或调动服务的军人配偶只有权利要求复员和调动费。今后,一旦士兵复员或调动,其原配偶可要求分配复员和调动费。

前款所称平均年费,是指将前款所列支出的军人军费总额,按照一定的年限划分后的平均年费。具体年龄是指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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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转业费应该怎么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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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应该怎么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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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转办最新政策,在军转办买房落户,能转户到成都吗
[律师回复]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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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转业费该如何算?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向军队缴纳的遣散费、自愿就业费等一次性支出,是夫妻婚姻关系乘以年平均水平。诸如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无论现役军人是调动还是复员,这些财产都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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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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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怎么算?
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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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军人转业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离队手续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办理的,具体的材料如下:
(一)证件照军官证同版一寸近期军装免冠彩照1张(个别单位要求4张,详情不知),主要办理转业证用,具体情况根据部队办理离队的电话通知;
(二)领取住房补贴材料
1、干部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两份(复印件营房、财务各留一份);
4、配偶单位住房证明(配偶无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
5、非农业户口必须要户口所在地房改办证明;
6、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只需户口所在地镇级土管部门提供住房证明;
7、未婚的,只要提供原籍地未婚证明和单位干部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就行;
8、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住房证明(或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上面要有配偶单位的公章或者户口所在村委街道办的公章,主要是调查配偶在地方有无福利分房的,如果都是“无”,住房补贴会发给干部,否则不发。值得注意的是:干部酌情开证明,切忌弄虚作假,开假证明一旦出事的话,要对配偶单位、房改办和本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因为部队营房、财务、干部部门是根据地方提供的证明来申请办理干部住房补贴的。
(三)结账可能需要的票据干部本人工资存折、军人保障卡;干部需要(或准备)报销的和其他(如押金条)等各种可能需要的票据。
(四)个人印章个人印章(有的单位结算转业费的时候给的是支票,且限定在部队驻地支取,支取需要个人印章,不然取不出来)。干部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具体情况应提前咨询部队干部部门,详细了解部队离队需要带哪些材料,根据部队要求,增减相关材料,各类证明、票据要带齐全,以备不时之需。此外,军人转业证明是没有固定的格式的,只要在情况属实,言辞清楚的要求范围内即可。
军人未转业离婚,转业费可以分到吗
[律师回复] 对于军人未转业离婚,转业费可以分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转业离婚转业费能不能分到
案例简介: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
鄢某1990年12月1日参军入伍,是边防支队干部。1997年11月11日,高某与鄢某登记结婚,2000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鄢某某。8月6日,高某与鄢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1.儿子鄢某某由高某抚养,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鄢某某高中毕业;
2.住房归鄢某所有,儿子鄢某某对房产享有唯一合法继承权,鄢某一次性支付高某房产价款人民币25万元;
3.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后,鄢某于12月1日从边防支队转业,领取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合计人民币28361
3.56元。高某认为鄢某领取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中有部分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但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分配,所以向,要求鄢某给付所领取的自主择业费中的
4.5万元给自己。
判决: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对方可以分割
经审理认为,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但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因此,不能以军人在离婚时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故对原告高某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0749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军人取得一次性费用,对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军人因为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在军人复原或专业时才发给军人,同时应考虑到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因此这部分财产配偶即使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分割。因此,在案件中,鄢某从部队转业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时间虽然是在离婚后,但这部分费用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可期待的利益,依据前述的分析,离婚后,高某可以主张分割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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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费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军人没有结婚之前所获得的军官转业费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军官转业费本来就是按照实际军龄计算的,那么没有结婚之前所计算的军龄得到的转业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按照军龄和军衔计算出来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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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转办落户成都,两年后可以转业吗
[律师回复]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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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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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空余土地如何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毛莱市人认难将一常娜,亩竹国有土地现找岭事该市军分森象次欢蹂森摆患燕鳗淤燕祥舞叶呼庵斌【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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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军队空余土地可以转让,是否可以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解析】军队土地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作为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产权为军队所有,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的部队在精简整编后,会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这些空余土地,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供需矛盾,转让收人还可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以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多采取协议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土地转让未纳人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等。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号令,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本文共计1页)赞[继续阅读本文]
军人转业铁路局该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待遇以及各种工作发展方向看,军人转业到铁路局是不错的;但工作安排始终是自己去的,应自己慎重选择。具体的安置办法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经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二)、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
第一期或者
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四)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五)、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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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离婚分割该怎么做
夫妻协商分割,是指军人及其配偶就转业费怎么分割达成约定,并按照约定予以执行。在夫妻协商分割的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愿意,军人转业费怎么分割都是可以的。如果夫妻双方就军人转业费离婚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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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军队空余土地可以转让,是否可以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解析】军队土地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作为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产权为军队所有,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的部队在精简整编后,会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这些空余土地,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供需矛盾,转让收人还可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以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多采取协议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土地转让未纳人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等。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号令,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本文共计1页)赞[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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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转私产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产转私产可以继承吗
1、不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9条、14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继承,在房产不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时,是不能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军转后能不能落户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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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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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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