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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因其特殊义务,除每日工资外,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津贴、遣散费和调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军队的意外险、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向军队缴纳的遣散费、自愿就业费等一次性支出,是夫妻婚姻关系乘以年平均水平。诸如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无论现役军人是调动还是复员,这些财产都是真实存在的。只有在军队恢复正常或专业化的情况下,它们才会发放给军队。还应当考虑到,军队的解散和复员和调动不一定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夫妇离婚,没有复员或调动服务的军人配偶只有权利要求复员和调动费。今后,一旦士兵复员或调动,其原配偶可要求分配复员和调动费。
前款所称平均年费,是指将前款所列支出的军人军费总额,按照一定的年限划分后的平均年费。具体年龄是指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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