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四级”?
这里的“级”就是指的审级,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我国法院规定了审级制度,便于公众起诉也可以让法官了解案件,更好地处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审级是指法律规定的案件被起诉以后需要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就必须要结束的制度,这就好比是“上阶梯”,我国是“四级阶梯”,“四级阶梯”相连,层层升高。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顺序来说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所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最普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同时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量也是最多的。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类型以及有恐怖性质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同时因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的案件比较的重要,也是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高级法院多设在省一级,管理的就是全省重大的刑事类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位于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就是全国类型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因为这样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真正的开庭一审案件少之又少。
2、什么是“两审”?
“两审”指的就是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就宣告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在两级法院审判后结束。规定两审终审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诉累,避免出现为了达到满意效果不断诉讼的人。
在我国,除了基层法院以外,其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称为二审法院,因为二审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两审终审并不是意味着案件只能经过两次审判,这是因为案件虽然只有两审终审,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了重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两审终审和两次审判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我国的“四级两审”制度,是我国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域现状以及发展现状做出的制度,我国地域辽阔,人员众多,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以及司法的公正,适用二审终审制度可以减省手续,推进诉讼。如果把案件的审级提高或者增加三审、四审,不仅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带来困难,还会影响案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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