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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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再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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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哪些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他的主张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这一条重点是审查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第二、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第三,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定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对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接受。

只要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上述问题的,都可以请求法院对于司法鉴定的真实有效性应进行检测,要求法院出具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书,质证制度对于保障审判的公正合理,保障司法公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中要积极运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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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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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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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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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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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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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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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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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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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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