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出入境管理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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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等法律责任。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扩大了调查对象的范围,增加了调查措施的种类,规范调查措施的使用性,加大了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情形的重点打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不仅仅是对国民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更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深入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是维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对存在侥幸心理,怀有不轨目的出入境的人员的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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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
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按照真实。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
(一)当担保人,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担保履约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银行;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易,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担保人为银行的。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外时、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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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人民依法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也是主刑中处罚最轻的一种。那么对如何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的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结果通知县级司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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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是不是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要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反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反合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或者保管人签发的仓单缺少《合同法》规定的事项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反合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反合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或者保管人签发的仓单缺少《合同法》规定的事项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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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反担保就是为了对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而设置的担保,简而言之就是债务人对担保人设置的担保人,为担保而担保。那么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诉讼管辖有何不同和影响,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如何规定担保与反担保合同的管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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