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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二、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监视居住一般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因为此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要是采取的是拘留、逮捕措施的话,那么日后判刑就可以适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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