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买二手车被隐瞒结构性事故,想要主张退一赔三却要面对车行的层层抗辩;案外债权人眼看595万余元的核心债权即将因原被告串通的虚假诉讼落空,几乎找不到介入案件的突破口。韩素英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深耕上饶、广丰地区民商事领域,累计承办四百余件各类案件,凭借对本地裁判口径的熟稔与细节导向的办案风格,先后在两起疑难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拿到了超出初始预期的代理结果。
第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从当地二手车车行购置二手轿车,合同内车行明确书面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直至买方后续计划转售车辆时,第三方检测才发现车辆右前纵梁法兰盘存在交易前就已形成的结构性变形,属于行业定义里的重大事故车。买方就此和车行协商无果后,准备起诉主张权益。
第二起加工合同纠纷的发生更具特殊性:当地一家铜业公司拖欠两名案外利害关系人巨额废铜货款,尚未完成清偿的节点,案外另一原告企业突然持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起诉铜业公司,主张自己出资采购了案涉102.16吨废铜交由铜业公司加工,要求对方交付价值595.99万元的铜制品。更反常的是,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铜业公司对原告全部诉请全盘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抗辩。利害关系人判断双方极有可能是串通诉讼,想通过生效判决把这批高价值铜制品转移走,彻底架空自己的债权,随即委托韩素英律师介入处理。
两起案件接手时均存在多重现实障碍:
在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中,首先是规则适用层面的争议:行业内对“事故车”的通用定义和消法层面欺诈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车行始终抗辩纵梁法兰盘的变形属于车辆隐蔽角落,超出了常规检测能力,自己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其次是证据层面的缺陷:车辆结构性损伤肉眼完全无法识别,仅凭买方自行委托的第三方车况报告,不足以直接证明损伤形成于交易之前,也无法厘清车辆正常使用的合理折旧金额;此外车行还当庭提出买方购车时就应当知晓车况,本案早已超出诉讼时效,同时要求在款项中直接扣除全部车辆使用费用,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在595万余元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中,首先是程序准入的障碍:原告和被告本身就是加工合同纠纷的两方主体,案外利害关系人原本没有参与庭审的身份,如果不能成功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接入诉讼,法院大概率会依据双方的自认直接出判,五百余万元的铜制品转眼就会被拿走;其次是事实拆解的难度:原告持有书面的《委托加工协议》,外观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想要推翻“原告出资采购废铜”的核心主张,必须逐笔核对几十笔企业大额转账的真实用途,证明每一笔流水都和案涉废铜采购的时间、金额无法对应;另外还有主体关联的隐蔽性障碍:原告法定代表人和铜业公司的投资、经营关联没有直接公示证据,需要结合公安此前就货款纠纷立案形成的询问笔录才能固定,举证难度极大。
针对二手车欺诈案件,韩素英律师没有直接贸然起诉,第一时间梳理完全部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凭证、保险出险记录、买方和车行的微信沟通记录,向当事人客观释明隐蔽瑕疵案件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与潜在风险,确定“先固定核心事实,再主张欺诈赔偿”的整体思路。随后正式向法院申请两项司法鉴定:一是对车辆是否属于结构性事故车、损伤形成时间作出专业认定,二是对车辆交付后的合理使用折旧金额进行评估。多轮庭审过程中,针对车行提出的“无欺诈故意”“时效届满”等抗辩意见,逐一提交证据回应:明确车行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对车况的披露义务远高于普通消费者,不能以损伤位置隐蔽为由免除告知责任;车辆瑕疵肉眼不可识别,诉讼时效理当从消费者实际发现车况问题的节点起算,完全没有超出法定时效。同时主动向法院表明认可车辆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折旧,同意在后续赔付款项中予以对应扣减,统一两类鉴定的费用分担规则。
针对595万余元的串通诉讼案件,韩素英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完全部废铜交易凭证、公安询问笔录、企业银行流水、双方补签协议的时间佐证材料,首先起草《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完整说明案件处理结果和两名利害关系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成功争取到参与庭审发表抗辩意见的诉讼地位。庭审过程中,她逐笔核对几十笔转账的银行流水凭证,逐一指出每一笔款项的实际用途是用于铜业公司购货、交税、归还旧借款或是其他企业往来,没有任何一笔的时间、金额能和案涉102吨废铜的采购记录匹配;同时结合调取到的公安询问笔录,证实原告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铜业公司的深度关联出资人,全程参与铜业公司的日常经营,案涉这份《委托加工协议》,完全是在利害关系人已经向铜业公司追索货款、公安正式刑事立案之后才补签的,本质就是双方恶意串通,试图转移财产损害案外债权人利益。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她在二审阶段继续提交补充关联证据,维持原有抗辩逻辑,推动二审法院对全案交易真实性作出实质性审查。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行隐瞒车辆结构性损伤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车行向买方返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扣除司法鉴定确认的车辆合理使用折旧费后由车行支付剩余对应款项;买方向车行返还案涉二手车辆,和事故车况认定相关的鉴定费用由车行自行承担。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采纳韩素英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出资采购案涉废铜,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阻止了案涉价值五百九十余万元的铜制品被虚假诉讼侵夺。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2018年就开始深耕本地民商事领域、曾任职广丰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惟矩工作站站长的执业律师,韩素英结合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分享实务感悟:“很多当事人遇到交易纠纷,第一反应是‘有合同、有转账就一定能赢’,但实务中民商事案件的核心从来不是只看书面文件的外观,而是要穿透下去核查真实的交易逻辑。二手车纠纷里,不能把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专业经营者的车况核查义务画等号;大额商事交易中,被告全盘自认的情况绝不能直接采信,尤其是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必然会对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做更严格的实质审查。”
她同时特别提示:法律服务的边界永远是基于现有证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普通人参与二手车交易时,一定要在书面合同里明确标注车况承诺条款,购车后发现隐蔽瑕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企业做大额资金转账时,务必逐笔备注清楚用途,保证流水和业务单据的时间、金额完全对应,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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