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普通个体户、代工厂经营者误以为,哪怕参与生产侵权商品,只要自己只是收点加工费,就属于从犯能从轻量刑。泉州南安陈建芳律师接触到谢某时,他正面对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实刑量刑建议,此前他自行咨询的不少人都告知,他是组织生产的负责人,根本没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这起案件里谢某经营的小型加工厂接受上家订单,在未取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现场扣押的侵权商品经核算价值9.1万余元,他案发后已经主动赔偿两家涉案品牌方合计25万元并取得谅解,也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6万元罚金,但公诉机关认为他直接组织工人生产,在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没有认定从犯,给出的是实刑量刑建议。这类案件里当事人自主维权时,往往会反复纠结自己是不是能被认定从犯,忽略了现有情节下其他可以影响量刑的事实梳理,很容易错过争取缓刑的关键机会,不少当事人甚至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直接认可了实刑建议,后续很难再提出异议。
司法实务中,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里,直接组织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即便仅收取加工费,也常会被认定为实施核心生产行为的主犯,普通大众认知里“只赚加工费就是从犯”的判断,和法院的裁判标准存在明显偏差。这类案件的缓刑适用,不会单纯仅看主从犯定性,还是要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监管条件等多重因素判断,即便主犯身份没有改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依然可以争取适用非监禁刑。
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多年,累计承办逾百件刑事案件的泉州南安陈建芳律师没有执着于当事人及不少同行都在争取的从犯认定,而是调整辩护重心,把全案已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逐一梳理固定,同时补充收集了谢某需要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赡养年近八十岁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他经营的小型加工厂雇佣当地多名村民、为村庄提供家门口就业岗位的相关佐证材料,把这些不在案卷宗里但和缓刑社会危害性评估直接相关的事实,清晰完整呈现给法庭,说明对谢某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未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定谢某具备全部从轻从宽情节,结合其实际情况采纳了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判决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这起案件折射出,侵犯知识产权类的小型生产加工刑事案件,并非只要被认定为主犯就没有获得缓刑的可能,辩护过程中不需要一味纠结某一个情节的定性,而是要结合全案事实调整策略,把所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事实依据完整呈现给司法机关。
对于普通的代工厂经营者来说,承接订单前务必核验委托方的商标授权文件,不要心存侥幸加工来源不明的品牌商品,如果已经卷入侵权类刑事程序,第一时间主动赔偿品牌方取得谅解、配合调查,不要盲目执着于某一项情节的认定,及时梳理自身符合从宽处理的全部事实,向司法机关充分说明自身实际情况,争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刑事领域的有效辩护,并非一味对抗,而是理性、精准、可被采纳的专业表达。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