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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办理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办理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申请。对逾期备案纳税人,如:当前日期超过“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日期”15日的纳税人,受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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