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及到坐牢的问题,往往都是被认定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在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到监狱服刑坐牢。而现实中,即使撞人导致了轻伤,并且存在逃逸情节,如果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给予驾驶人员的处罚也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就不会有坐牢的情况出现。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不小心撞到人了,而此时积极的救治伤员,减少损害结果日后即使有处罚也不会那么重。而要是此时具有逃逸情节,并且还因此还给伤者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害,那肯定处罚就会严的多,甚至有可能要坐牢。
一、撞人轻伤逃逸要坐牢吗
醉驾撞车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单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为15年,即使造成的后果再严重也不可能判处死刑。除非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转化成故意杀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的,才有可能判处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裁判机关援引保险法十八条之规定,即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判决该条款无效,这种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而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违法行为人获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观上起到了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保护和纵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导,使社会大众误以为肇事逃逸亦可获得保险保障,此类判决与报导已成为该违法行为泛滥的诱因之一,其社会影响是相当恶劣的。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当从保险法十八条之立法目的实现角度来把握对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质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尺度,从而使裁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往往都是被认定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在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到监狱服刑坐牢。而现实中,即使撞人导致了轻伤,并且存在逃逸情节,如果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给予驾驶人员的处罚也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就不会有坐牢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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