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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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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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是什么?

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通过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功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分析,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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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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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自行解散的法定事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的事由出现以后,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根据操作实务,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和公司指定,一般情况下包括公司或股东代表,律师,会计师等。清算组的权利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和安置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劳动管理部门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9)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步,公告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不影响清算程序的进行。
第四步,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清算组负责实施清算方案。
第五步,分配公司财产。按照清算方案,公司有剩余财产的。公司资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按照清算方案,公司无剩余财产或者公司资产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则可以向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经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第六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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