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老人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农村老人承包的这些土地不是遗产,农村的土地是村集体共有的,承包期限内老人去世的话,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地的经营权。农村还有一部分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只要家庭成员的户口没有迁出去,去世后还能继续使用土地。

在农村老人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一、在农村老人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承包地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的。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子女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不仅是农村的承包地,国有土地不是遗产,至于土地的继承,实际上继承人继承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而农村土地承包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这些耕地,实行的政策是加人不加地,减人不减地。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农村老人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一键咨询
  • 172****2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7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1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61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8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6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农村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农村承包地不属于遗产,农村地区的土地采取的家庭承包的方法,并不是承包给某一个特定的个体,故此在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的成员继续承包土地,而不是会在其死亡后能继承承包地。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在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土地不是遗产,农村不管是宅基地还是耕地都属于集体财产,但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老人去世的时候只要还在承包期限内,其他家庭成员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至于宅基地,宅基地虽然不是遗产,但宅基地上修的房子是遗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农村承包土地自留地可以遗赠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
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在
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老人立遗嘱怎么办?
农村老人立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如果是自己订立遗嘱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亲笔书写遗嘱的内容,而且需要签字进行确认,除此之外,对于日期这个方面的话,也是需要格外的重视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在农村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包括土地吗
在农村老人去世以后遗产继承肯定是不包括土地的,因为宅基地和农村的耕地都是全体村民共有的,只不过是在村委会的管理下分配使用的,土地从来就不是公民的私产,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行,但地上建筑物是可以按遗产继承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农村土地流转后,征用款怎么分?青苗费是属于承包户?那附属费属于承包户还是属于村民呢?
[律师回复] 简单理解就是在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时候、自治区。三是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则归承包人所有,这是完全由承包这些土地的农户所得的补助费,就是说所有有土地承包权利的村民可以平均享有。你所提的附属费,共有三种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自治区,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这一项主要是给地上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但是。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所以都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研究出具体方案,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以上条款,应该归建设人所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一般来说如无明确说明,如果是承包人自己进行耕种、直辖市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省,我想可能是地上房屋等附属物,一般由转包耕种的人所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但因为集体土地都已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承包,除转包协议有明确说明外;如果承包人把地转包给了他人。一是土地征收补偿,然后再根据分配方案分给承包这些土地的农户,所以这个补偿款原则上是集体所有的、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就是谁建的归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自建房属于遗产吗?
农村自建房属于遗产,农民必须要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才会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是农民自己出资建立的,故此家庭成员之中的一人死亡,并不会影响到其他人使用该自建房,此时也可以按照规定继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农村承包土地,土地自留地可以按遗赠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
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在
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们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村干部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我们不服但他说我们之间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他有权利不落实或者推迟,这样对吗
[律师回复] 您好,您这种情况村干部是违法行为,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因为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在农村老人承包地属于遗产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