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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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土地不是遗产,农村不管是宅基地还是耕地都属于集体财产,但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老人去世的时候只要还在承包期限内,其他家庭成员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至于宅基地,宅基地虽然不是遗产,但宅基地上修的房子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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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在农村老人留下的土地不属于遗产。但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遗产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宅基地是遗产吗?

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遵循“一户一宅”制,建房的标准不能超过各省市规定的面积。

三、在农村老人去世后遗产的法定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土地都不是遗产,地上建筑物是遗产,可是农村的土地又分成宅基地跟农用地两种不同的土地,农用地的话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老人去世的时候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如果都不在农村了,也不能继续使用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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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一般可以采取下面几种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措施: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承包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要是为了这点事情将嘴脸撕的难看,那就是没必要的,最好就是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实在协商不下来的,你们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调解。要是这个调解也不成,就找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再次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决绝纠纷。
再次,如果还是调解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仲裁解决。
最后,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或不愿意进行仲裁的,还是直接到提讼,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因此这里获得的土地权利是不完整的,属于一种限制物权,承包户对土地只具有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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