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原告中标了被告发包的该项目,双方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出现了多项工程增项与减项。这就导致双方对最终的结算价款产生了重大争议。被告在累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减项以及工程罚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增项、减项的造价分别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王伟栋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的王伟栋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主张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监理、设计等单位均已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被告故意不盖章并不影响验收的效力,所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质保金也应一并支付。对于工程增项,王伟栋律师举证工程联系单均加盖了原告及监理单位公章,说明增项施工已获同意。若被告主张部分增项未施工,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那么选择性鉴定意见对应的造价就应计入总价。对于减项,王伟栋律师认可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验作出的减项造价意见,同意按实际未施工部分据实核减工程款。对于罚款这一争议点,王伟栋律师提出罚款金额超出了合同约定上限,且部分罚款未经承包人确认,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本地流程:
虽然这是厦门的案例,但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时的大致流程是相通的。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等。
证据清单:
在这类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单(需加盖双方及相关单位公章)、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增项减项的合理性以及工程是否已交付使用等。
常见误区:
很多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总价合同就是绝对固定价款,不考虑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还有些人认为发包方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盖章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合理的。实际上,建设工程总价合同并非绝对固定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应当据实结算。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不得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盖章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王伟栋律师作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案件,在遇到问题时可以考虑寻求他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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